武清区别墅拆迁?

尹天茂尹天茂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觉着这个问题应该这么问,“某地(可能是武清区)建了一个别墅小区,然后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合法吗?” 先回答这个问题的结论:不合法! 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没有这么简单。。。。。。。。。 我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不过不是武清区,是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的。2013年,我们代理该案时,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拆迁行为是否合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们认为,当地政府的安置补偿方案明显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因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安置补偿方案;或者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但结果都不理想。

后来,我们另辟蹊径,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为依据,要求确认土地部门未就涉案地块制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得到了支持。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在行政诉讼中,“诉求要明确具体”是一个法定的起诉条件。所谓“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有明确的具体要行政机关做什么的诉讼请求。如果像上述案例那样,仅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的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如果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这样的诉讼请求,则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所以,我们在起诉时一定要认真思考,我们的诉讼请求到底是不是明确的,如果不明确,该如何修改。

二、某些行政行为虽然看起来类似,但其法律性质可能并不相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人分不清此类问题。例如,本案中,原告认为当地的征地及拆迁程序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因此诉求为“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迁告知书》”。但从法院的最终裁判观点来看,由于该《拆迁告知书》只是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的告知行为,其本身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的诉求实际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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