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阳台露天算不算面积?
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0.19条的内容来看,阳台的计收面积方式是“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而并非直接按阳台的实际面积收取。换言之,在未封闭的情况下,顶楼的封闭式露天空中是不能作为房屋成交面积的;但如果进行了封闭处理,则可以作为房屋成交面积。 开发商将未封闭的露台不计入产权面积的做法合理合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的规定,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否应当分摊,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共有部分的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和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而开放式阳台由于与共有部分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且使用上具有兼容性,在客观上不具备单独分摊的条件,因此其使用权能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进行封闭处理,即改变了它的原始状态,也就相当于增加了房屋的实用面积,所以理论上来说应该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但是毕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因为它的形成是建立在共有基础上的。
同时,因该部位处于楼上住户的专属空间之内,且该空间的利用率无法与室内空间相提并论,故不宜以价值量来确定其分摊系数,而宜以必要费用来计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封闭是指业主在不改变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封闭阳台,如果是拆除承重墙体等违法建设行为自行封闭的阳台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不能取得实际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