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阳台产权归谁?
一、 房产赠予,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把自己的房产无偿给另一方的民事行为,不作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家 居住权是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有义务维护住宅的使用价值,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权占有、使用房子,并享有因房产而产生的所有收益。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撤除物业的安全设施,拆散基本结构:(一) 建筑区划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二)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如果房屋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阳台的归属,则该阳台的所有权属于产权人所有;如果明确了该阳台的所有权归属受赠人的话,那么该阳台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所有。当然,受赠人获得该阳台的所有权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象,也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因此即使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房屋合法占用的承租人仍有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一般来讲,拆迁补偿款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但要注意的是,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权是基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形成的债权,而不是基于房屋租赁关系形成的债。在拆迁办通知签约的时候,承租人是否同意签约以及选择补偿方式都取决于承租人的意愿,而不必征得出租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