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出多少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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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结论,挑出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4米的算飘窗或阳台,其余为墙体。 下面详细说下为什么这么做: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建筑术语和基本术语标准》中关于阳台的定义: 可见,在规范里将阳台分为“居住用房的阳台”和“公共建筑的阳台”两种,显然要研究这个问题就要先分别分析这两种阳台。 我大致梳理了一下各地有关“居住用房的阳台”和“公共建筑(主要是旅馆)的阳台”的计算规则、具体规定等,具体如下: 一、对于“公共建筑的阳台” 目前各地方有关此类阳台计算规则的条文较多采用原建设部(现住建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的相关条文及解释,这里只列举部分省市的计算规则。

1.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曾于2015年出台过《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操作指引(试行)》苏建房管〔2015〕46号,其中对“阳台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 后于2017年发布新的《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操作指引》苏建房估[2017]19号,但新规未对“阳台面积”进行专门规定。 2.河北 河北省住建厅曾先后于2013年和2018年底下发过两份指导意见,分别是冀建法[2013]23号和冀建法[2018]25号文件,均规定了该省“公共建筑(含商住楼)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文件内容可知: ①凡有围护结构的房间(除封闭式阳台外)均应计算全面积;

②没有围护结构的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③当底板高于室外地面时,无论封闭与否均应按1/2计算建筑面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两个文件中均使用了“封闭阳台”一词,不过文件所指的是“封闭的露台”,即具有顶盖且无窗地比要求的阳台才视为封闭式阳台,而此处的“阳台建筑面积”实质上仍应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露台建筑面积”。因此,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河北省的“公共建筑的阳台”一般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除非是底板高于室外地面的“底板型封闭式阳台”,则按底板的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注:冀建法[2018]第25号文件已废止。 3.河南 河南省于2018年发布了《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单位划分原则参考》第四条对“阳台”的计量单位做了如下表述: “公共建筑中作为生活起居使用的开敞式阳台建筑面积按照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此处所谓“公共建筑中……的阳台”实际上就是原规范的“公共建筑的阳台”,由此可以推断河南省目前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按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计算的。

二、对于“住人用的阳台” 因各地对此类阳台并无统一的计算规则,所以我仅列出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以供参考: 1.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曾于2016年发布京建发〔2016〕390号文通知,指出北京市住宅的“阳台”应以结构外墙线为界,超过此线的阳台一律按主体结构的外墙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此线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收建筑面积—— 另外,北京的2016版《计价细则》第三十一条也对此进行了相应解释: 北京地区现在的计算规则大致遵循了原规范的第二项规定,对于封闭式阳台,若底板低于室外地面,则不予计算建筑面积;反之,则按实际面积的一半收取建筑面积费用(注意,这里的实际面积是指全封闭阳台的实际外围水平面积)。

2.广东 广东省于1999年发布过一份名为粤建造标字[1999]16号的文件,对当时的省内建筑工程定额计价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其中包括阳台计算规定—— 该份文件虽属非强制性标准,但自发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可以说是广东地区的“老规则”。 根据文件内容我们可以知道: ①广东省的“普通住房的封闭阳台”“可算可不算”,换言之,只要业主自愿,其封闭的阳台完全可以不计收任何建筑面积费用(这一点与北京的做法类似);

②广东省还另有一项特殊的阳台规定:即建筑物底层架空层高≥2.6M的,其所设的阳台不计收建筑面积。这种类型的阳台主要出现在商场建筑中,故又称之谓“商场阳台”(事实上,这种阳台的“特殊性”就在于可以不征收建筑面积)。如果底板高于室外地面的阳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不计收建筑面积:

A.封闭式的阳台(包括底板高于室外地面的封闭式阳台),以及符合前述规定的底层架空式阳台; B.开敞式的阳台,前提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注:这里的底板高度是以室内地面至底层室外地坪之间的垂直距离来衡量的) 因此,广东地区目前的基本做法大概是:对于封闭式或底层架空式的阳台,其建筑面积可按一半收取;而对于开敞式阳台而言,只有当其底板高度超过一定数值时才需计收建筑面积。

3.重庆 重庆市的现行计算规则大体沿用了原规范的第二项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凡是底板高于室外地面的封闭式阳台都应按其实际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收取建筑面积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前重庆地区的原规是按结构墙体外侧的水平宽度来计算建筑面积

楼家浩楼家浩优质答主

我觉得题主可能是想问怎么判定房间是否是“赠送”的,而不是问如何认定“有赠送面积的户型”吧 (因为这样判别的话,一些房屋会有争议) 我查了一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发现并没有一个标准去界定房间是否是“赠送”的,而是说面积是“不应计入室内空间”的,也就是如果这间房是有门窗且你作为居住可以使用的,那就不应该把它定义为“赠送”。但如果说这个门不是通往室外的或没有窗子不能作为房间使用(比如杂物间、厕所)那就属于“赠送”了。 如果我是题主我会把每个房间都仔细量一下,然后看看是否能通过装修改造成卧室或书房或客厅等,然后再判断是否要加钱购买这些房间,毕竟这种改造也不是难事嘛~ 但我认为既然开发商已经把这些房间做成房间了,而且又没有注明它们是作为过道还是厨房还是其他功能用,那我就会选择相信他们并让他们给我个明确的交代和补偿咯~ 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我在买房的时候花了更多的钱来购买这一部分额外的房间…但这也没啥啊!谁让我这么傻呢! 另外,我对房地产商还是很友善哒(•̩̩̩̩̩̩̩́̀๑乛◡乛๑乛。◝‸◟◜๑乛◡乛๑乛。◜◕‿◕❁ᴗˇ̮▽^・・Ծ‸Ծ)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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