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设备阳台?
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规定“六、外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应设外窗或落地窗”;
同时,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1.7条中也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和厨房、厕所、外阳台(层)或底楼原始庭院具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中相邻两处外墙有高差时,应在低处外墙增设窗户”;因此,对于居住建筑而言,必须具有外窗的居住空间称为居室外围护结构,而所谓的“设备阳台”是指由空调、热水供应等设备构成的居室外围护结构。由于各地对这类阳台的称谓各异,所以无法准确说明其位置是否属于公共部位还是私有区域。
个人认为,此类阳台可以视为特殊的外飘窗,其构造上与一般的飘窗有区别,且不能完全作为使用功能空间进行利用,因而只能将其视为居室外围护结构的一部分。关于外飘窗,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和标准规定,但一般认为其在平面布置上超出外墙面至窗外飘出不超过一米,在立面及剖面上均凸出于外墙面的半透明开口窗,即称为外飘窗(见下图)。从上述外飘窗的概念来看,所谓“设备阳台”其实也属于外飘窗的一种形式——将一般的窗扩大为设备平台的同时,保留了突出的飘板。
就《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来说,外飘窗是作为外阳台来处理的,故可以作为居住空间;但是所谓的“设备阳台”则是作为居室外围护结构的存在,因而不可能符合一般外阳台的设计标准和要求——“无顶盖”显然就不符合设备平台的构造要求了!另外,因为此处作为居室外围护结构存在,自然也就不可能在底层架空成为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