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墙属于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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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具体来说就是:建筑工程发包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同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投标人,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应该按照工程监理规划组织编制工程监理方案,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在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隐患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建议,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此,如果双方都认可对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验收时间(一般即为交付时间或约定的时间),那么该日就是竣工日期;如果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则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日期,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来确定竣工日期;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确定;承包人拒绝接受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竣工日期应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实际交付使用之日。 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并不能作为房屋的竣工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的认定往往比较随意。有的法院简单地依据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交房确认单来界定交房的具体日期,认为只要开发商通知了购房者交付房屋,即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开发商不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也有的法院直接以购房者实际收房的时间来认定实际的交房日期,并认为此时开发商已将房屋转移占有,完成了交付义务所以无需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这样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的。 总之,竣工日期早于实际交付日的,其逾期交房的天数应计算至实际交付日止;晚于实际交付日的,其逾期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交付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但无论实际交付与否,均不能改变工程的竣工日期。否则就会使开发商因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诉:开发商无权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后将其所有部分擅自拆除!

钱鹏举钱鹏举优质答主

在旧小区,有的小区是开发商把阳台推倒,做成房间,有的则是保留了部分原状,保留的这部分就形成了现在所谓的“阳台” ,那么这些建筑结构是不是谁家的呢? 这个要看你们当初是怎么签订的协议了,如果是你的房子的话你当然可以改造!但是需要和邻居商量好!如果是你家隔壁的房子那肯定要和他商量啊!至于怎么改那是你们的自由吧! 我觉得这应该是一种很人性化的方式,毕竟我们很多小公司都是租别人的房子嘛,房东肯定会让我们改造啊他要是不同意我们的装修方案不就没钱赚了么……所以我觉得这种开放式的格局是很值得提倡的而且我认为这样也能提高邻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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