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阳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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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7.1.4条中规定,公用阳台是指居民住宅中由小区或楼群所共用的外廊、楼梯间、套与公共建筑之间水平交通通道等空间。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门窗,并应有可靠的防风雨和室外灯光照射措施;

(2)当采用敞开式时,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 (注意:敞开式的“开放式”是规范中的原词,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开放式的“开放”的意思哦!因此,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声称自己的房子是全明、通透的,请注意,他不是在忽悠你……) (3)雨篷、檐口和阳台等外挑部分均应采取防止雷击措施;

(4)阳台应设置防护栏,高度不宜低于1.05m,且不得垂直设置栏杆;

(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 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第5章居住区的规划中有关于公共活动空间的专门论述,其中第5.0.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和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社区居委会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邮政所、电信局、文化站、体育活动场地(含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学、幼儿园等。

同时,上述规范还明确提出了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要求如下: (三)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上海市住宅规划设计准则》DGJ08-2024-2009对公共阳台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4.3.3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 (四)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住公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中,也对小区的公共空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和规范,这里不再赘述了,请见参考资料链接里的文件。

封苓封苓优质答主

关于《公共阳台》,我写过一篇长一点的解答(详见我的专栏) 简单地说: “公建”是相对于“私建”而言的。

1.在建筑行业里,对于住宅项目中的非居住用途的部分或部分空间来说,被定义为“公建”;反之则为“私建”。

2.从使用角度来说,公建的定义是指由城市政府或其他市政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建筑。比如医院、学校等属于公建;而私人公寓则不属于。 在国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公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所以买房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3. 从法律角度说,与私建相比,公建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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