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包括卧室窗户吗?
我们来看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交房”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五)有正式的物业管理机构并实行了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转让商品房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产转手出售给第三者,或者将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所转让的商品房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不得销售,也不得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回购房款及利息,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包含室内和室外的附属设施。
2、“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是交房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视为交房错误。
3、对于交付的房屋,买受人有查看的权利,如果发现交付房屋的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是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收房,并且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所以本案中,因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窗户交付给了楼某某,所以窗户应视为不合格产品,楼某某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直至合格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