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验收查封阳台吗?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竣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施工许可制度或者违法建设以及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均有权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法分包、转包及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期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的罚款。 所以,如果施工单位在综合验收时弄虚作假,未对公共部位和重要结构进行实体检测,则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查处;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故意让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逃避房屋结构质量检测,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六十一条规定,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吊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